問與答

常見問與答

FAQs

家事照護常見問答集

  1. 須向勞動部報備,辦理轉出。
  2. 收到勞動部轉出函14天內要去就業服務站辦理登記轉出。
  3. 轉出期間管理責任還是在原雇主身上(逃跑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
  4. 轉出期間住宿責任應由雇主處理(避免被非法使用)。
  5. 轉出期間如雇主委託仲介代為處理住宿,需支付食宿費用。
  6. 轉出期間轉出期間外勞在工作地仍持續工作,雇主必需支付薪資。
  7. 轉出期效以發函日起60天,如入境僅一年內或特殊情況可在延長60天。
  8. 轉出期間,雇主仍需支付健保費,就安費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外勞轉出函」情狀況下可不支付,但是一但以「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外勞轉出函」辦理轉出,雇主不得取消轉出手續。
  9. 倘若外勞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得持雙方或三方合意證明文件辦理薪資結清。

外勞等待轉換期間 雇主仍負安置責任
提醒有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外勞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其安置責任仍應由原雇主負責,除非是雇主行蹤不明、有勞資爭議等符合收容要點中規定的原因,才得以收容安置;
雇主若是委任仲介代管,則需視情況是由雇主付費抑或是勞資協議;
另,雇主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如果有要求外勞工作,也是要給付薪資,但雇主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外勞的就業安定費。
由於部分外勞在等待轉換期間面臨雇主不願負擔其膳宿,外勞又無處可去,往往雇主會委任仲介公司安置外勞,外勞在等待轉換時,雇主仍須提供膳宿,原雇主若是不願外勞在轉換期間提供住宿,而委任仲介代為管理,其外國人之生活照顧管理所衍生之相關費用負擔,應由仲介公司與雇主雙方自行議定合理作價。

代講習人員可於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表背面,填列切結書,即完成切結。

若申請許可前沒有參加講習,又未補行參加者,聘僱或接續聘僱(含變更雇主)申請案將會不予許可處分。

從以下各點可幫助了解小孩或老人與外籍幫傭/看護工的關係:
  1. 是否很畏懼外籍幫傭/看護工,例如看見他時便躲起來或哭?
  2. 是否不肯讓外籍幫傭/看護工替他洗澡?
  3. 不肯給外籍幫傭/看護工餵飯?
  4. 小孩有否打罵外籍幫傭/看護工的行為?
  5. 小孩是否喜歡與外籍幫傭/看護工打招呼或向他微笑?
  6. 小孩是否喜歡跟外籍幫傭/看護工玩耍?

根據《僱傭契約》有關休假日之規定,並無規定外籍幫傭/看護工休假日需為假日。雇主可自行参酌指定外籍幫傭之休假日。

根據相關法規,外籍幫傭工作滿七天可享一天休息日,但有關休假之起迄時間則無明文規定。但外籍幫傭與雇主共同居住,應配合雇主之作息時間,一般來說,上午八時外出至夜間八時返家,實為恰當。

一些雇主可能會遇到家中外籍幫傭/看護工向自己要求借錢或預支薪水。雇主應該是借還是不借呢?依據本公司的經驗,雇主首先應確認外籍幫傭/看護工需要這筆金錢的原因。如果外籍幫傭/看護工是借錢回鄉應急的話,例如外籍幫傭/看護工家人有意外或逝世等原因,雇主更應僅慎考慮,必要時應請求本公司協助了解時真偽。如果外籍幫傭/看護工回鄉後不再返台,雇主能夠取回借出金錢的機會就微乎其微。

應要求人力仲介公司對外籍幫傭/看護工進行事前之親自直接面談以篩選過濾,經由面試之技巧觀察每位外籍幫傭之個性,以過濾意圖來台即逃跑者。 2.應要求人力仲介公司雙語輔導老師對外籍幫傭/看護工進行完善的職前工作講解,並定期協助僱傭溝通及心理輔導等工作。 3常有不肖地下放貸公司,引誘外籍幫傭高利借款,並以護照或居留證抵押,到期時外籍幫傭/看護工無法償還時,只好逃逸以避免追討;雇主應隨時注意外籍幫傭的行為及情緒,如有異常,應立即與本公司聯繫,並共商解決之道。

外籍幫傭入境後,本公司將依據「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製作薪資表,並由雇主及外籍幫傭各執一份,每月發薪資時雇主須依據該薪資表方放外籍幫傭薪資,並於交付後由外籍幫傭簽收;雇主應協助外籍幫傭開立銀行帳戶,將外籍幫傭薪資存入其個人帳戶內。另雇主亦須依據薪資表,協助外籍幫傭處理支付國內仲介費、國外款項。

外籍幫傭及外籍看護工以工作內容及雇主申聘之資格而定; 外籍幫傭以照顧幼兒、年邁老人家及料理一般家務為主,雇主同一戶籍中須有六歲以下或七十五歲之直系親屬,其年齡點數累計達16點(含)以上,或有三歲以下之三胞胎者。 外籍看護工為照顧具嚴重疾病需專人看護之家屬及其衍生家務為主。雇主之三等親中有罹患嚴重慢性病且經合格之醫療院所取得專用診斷書者即可提出申請。有關外籍幫傭看護工申請資格,請参閱『申辦條件』。

外藉勞工工作滿一年,可於次年享有七天的特休假,外籍幫傭可選擇在台休假或回自己的國家休假, 如果要返國渡假,一切相關費用如:機票貴、接送機費等由外籍幫傭自行負擔;但於外籍幫傭出境前,必須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境證明,否則將無法再入境。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應於14日內、 將所聘僱之外國人辦理出境。
  1. 聘僱許可經撤銷或聘僱之外國人辦理出境。
  2. 外國人依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健康檢查者。
  3. 外國人健檢合格,但雇主未依期限辦理核備,而取得不予核備函者。
  4. 申請聘僱許可經駁回者。
  5. 申請外籍幫傭居留證經駁回或外僑居留證經撤銷者。 雇主應於前項外國人出境後七日內,檢具出境外國人之名冊及離境證明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衛生局,並副知主管機關,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內政部警政署,並由聯揚公司辦理遞補之手續。

「聘雇契約」中明定,外籍幫傭如期約未滿而因事欲返鄉探親,所衍生之費用應由外籍幫傭自己承擔。

依據「聘雇契約」外籍幫傭每工作七日中有一日為休假日,至於每日工作時間則無明文規定。由於家務工作較難劃分所需時間,究竟是在工作或是在休息(如小朋友在床上睡覺,外籍幫傭在旁一邊看守,一邊看書或聽音樂等)。一般在台灣工作的外籍幫傭,大概從早上六時開始工作,晚上十時上床睡覺,午間可能有一些午休時間。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幫傭只能在雇主處所執行家務工作,而不是為雇主以外的人士工作。因此雇主是不可以請外籍幫傭到親戚家中幫忙工作。若雇主違反,將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有關外籍監護工於申辦期間發生被照顧人死亡之後續處理,依據勞動部規定:雇主須通知仲介公司立即停辦海外申聘作業,並向勞動部通報撤銷核准即可。

外籍幫傭在台工作期間若連續失去聯繫達72小時,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視為逃逸。外籍幫傭發生逃逸情事,本公司將協助雇主向相關勞工單位及警方機關完成報備手續,並行文勞動部撤銷其聘僱許可,該逃逸外籍幫傭之聘僱許可遭勞動部撤銷後,其在台合法工作權隨即喪失。

就業服務法並無明文規定,外籍幫傭不得隋雇主至海外工作,但外籍幫傭離境前務必通知本公司,以辦理重出入境證明,並於出國前,協助外籍幫傭取得前訪國之入境簽證。

不需要,若外籍幫傭逃跑後,已有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備外籍幫傭逃跑即可不需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與外籍幫傭應保持良好互動及溝通,且雇主對外籍幫傭應給予適當之尊重及要求,當雙方發生誤會時,務必請求仲介公司的雙語輔導老師進行必要之訪視及協調。

首先,外勞須先至警局繳納罰款,未繳納前是無法離境的(持工作簽證者離台時須繳驗居留證),繳完罰款後限期離境。 建議,居留證過期之罰款,是依過期之期間累計,換言之,越期越久罰款金額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