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應於14日內、 將所聘僱之外國人辦理出境。
- 聘僱許可經撤銷或聘僱之外國人辦理出境。
- 外國人依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健康檢查者。
- 外國人健檢合格,但雇主未依期限辦理核備,而取得不予核備函者。
- 申請聘僱許可經駁回者。
- 申請外籍幫傭居留證經駁回或外僑居留證經撤銷者。 雇主應於前項外國人出境後七日內,檢具出境外國人之名冊及離境證明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衛生局,並副知主管機關,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內政部警政署,並由聯揚公司辦理遞補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