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外籍移工

產業外籍移工

Industrial foreign migration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1.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 下列學校教師:
    1.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2.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3.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4.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7. 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8. 海洋漁撈工作。
  9. 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10.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11. 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外籍勞工工作資格及規定

目前開放外籍勞工來臺從事的工作為: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及屠宰工作。

來臺年齡

外籍勞工來臺年齡為16歲(含)以上,另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工作年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本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外籍勞工工作內容及雇主資格如下 :

製造業工作

  • 工作內容: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
    2. 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3.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 條件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 條件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營造工作

  • 工作內容: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
    1. 資格一、勞動部專案核定,且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後之重大工程。專案核定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之一:
      1.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1年6個月以上。
      2.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3.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2.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3. 資格二、符合下列承建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前的重大工程。
      1. 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2. 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4. 經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獎勵興建工程之範圍或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5. 符合前揭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6. 公、私立學校或醫療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7. 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8.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海洋漁撈工

  • 工作內容:從事漁船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2. 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
    3. 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屠宰工

  • 工作內容: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符合依畜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

管理須知

  1. 簽訂定期書面勞動契約。
  2. 依勞動契約,雇主核實給付薪資,外國人提供勞務。
  3. 交付印有中文及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表。
  4. 外籍勞工如有連續曠職與雇主失去聯繫3日者,應以書面通報移民署當地縣市專勤隊、當地勞工局(處)及勞動部。

雇主行為之限制

  1.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2.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3.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4. 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5. 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6. 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7. 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8.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9. 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1. 觀光、探親等名義入國者。
  2. 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外國人。

未經雇主申請許可而為其工作,即違反本條款,依法處罰新臺幣3~15萬元。

產業外籍移工

移工主要來源國為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
印尼是台灣移工的最大來源國,佔38%,其次為越南31%;而菲律賓及泰國分別佔22%及9%。

產業移工:越南移工為最大來源國。七成為男性,三成為女性


印尼:社福移工最大來源國,女性遠多於男性


越南:產業移工最大來源國,曾凍結超過10年


菲律賓:英文能力好,成電子業最愛。歷年來,台菲外交爭議多


泰國:早期產業移工重要來源國,如今人數不斷減少

勞動部統計查詢網(外籍工作者)

製造業外勞申請3K五級制

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且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者。

  1. 製造業3K五級制:共有105個行業適用,分為A+級(核配比率35%)、A級(核配比率25%)、B級(核配比率20%)、C級(核配比率15%)、D級(核配比率10%)。
  2.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核配比率40%。
  3. 所屬工廠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兩個級別以上之特定製程者,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據以申請聘僱外國人。

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附加就業安定費金額 基本就業安定費金額
(以一般製造業為例)
每人每月應納
就業安定費金額
5% 3000元 2000元 5000元
5%至10% 5000元 2000元 7000元
10%至15% 7000元 2000元 9000元

補充:

  1. 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
  2. 雇主依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國內新增投資案

  1. 國內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限制:
    1. 投資金額項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中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應達1/2,並經會計師簽證。
    2. 投資金額認列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2. 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
  3. 申請認定期間: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
  4.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以下簡稱Extra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