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答

常見問與答

Quick Answers

外國專業人員來台工作許可常見問答集

  1.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均需向勞動部申請,但下列情形例外:
    1. 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許可。
    2. 下列特定區域之廠商,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向其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1. 科學園區內之廠商,可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之廠商,可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許可。
      3. 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廠商,可向交通部航港局申請許可。
      4.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廠商,可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2. 外國人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1.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3項履約工作者。
    2. 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就業服務法所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3. 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
    4. 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
  3. 經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並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9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相關法規共計有「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等,前述法規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外國專業人員業務」專區查詢。

外國專業人員每次申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聘僱期間屆滿前可再申請展延,且無展延次數的限制。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 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以上,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3.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1. 目前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僅規範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者,須具備一定之學經歷要件,其中之一為外國人須具備學士學位以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碩士學位則免工作經驗),至於從事其他第2款至第6款工作者,並無工作經驗規定。
  2. 另配合企業用人需求,雇主具備下列資格之一,所聘僱之外國人若具學士學位,則不受工作經驗之規範:
    1. 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起1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或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附表9所列10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
    2. 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
    3. 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
    4. 符合創業拔萃方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
  3. 為因應我國勞動力人口持續減少並積極留才,衡酌在臺就學之僑外生業經國家投入教育資源培育,且對國內及其僑居地或母國文化、語言與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有利我國拓展海外市場及營運僑外居地事業,應屬移入勞動力人口,宜優先留用及延攬優質僑外生在臺工作。故在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之前提下,為適當補充僑外生勞動力人口,爰於103年7月3日實施僑外生評點配額制,放寬自臺灣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之僑外生申請在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不受2年工作經驗限制,改以學歷、聘僱薪資、工作經驗、職務資格、華語語文能力、他國語言能力、他國成成長經驗、配合政府政策等8個項目評分,總分達70分,勞動部即核發聘僱許可。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萬7,971元整。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題研究計畫聘僱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其月工作酬金達「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學士或碩士學位第1年年資數額以上者。
  2. 僑外生先前已依據勞動部101年6月14日勞職管字第101010512093號公告,取得聘僱許可者,後續之展延聘僱許可案,其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3萬7,619元整以上者。
  3.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第1項規定僑外生配額評點制資格者。

  1. 外國人受聘僱在臺工作,應先與該公司(雇主)簽訂聘僱契約,再由該公司準備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2.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後,若該外國人於國外,則至我國駐外代表處申辦工作簽證,入境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居留證。若該外國人已於國內,且持有效簽證入國者,可至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手續;若持免簽證或落地簽證者,需先向外交部換發簽證後,再向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

有關工作經驗之採認,係以畢業後所從事之工作為主,因此於學生時代所從事的打工行為,將不列為工作經驗之年資。

  1. 有關申請工作許可所檢附之文件,除健康檢查證明(僅受聘僱擔任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需檢附)為正本外,餘均為影本即可。
  2. 目前勞動部已公告部分國家地區所作成文件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需驗證之國家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其餘部分勞動部將視實際審查需要,要求外國人將文件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目前只有補習班聘僱之外籍語文教師,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該健康檢查證明須為申請日前3個月內經外國合格醫院或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國內醫院核發之證明。其餘類別之外國專業人員無須檢附。

  1. 香港或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此類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時,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2. 另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或屬於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則可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3. 未符合以上資格者,視為大陸地區人士,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

由舊雇主向勞動部辦理廢止聘僱許可手續後,再由新雇主提出申請聘僱許可;或由新雇主提出申請並檢附該外國人離職證明文件。

外國人經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並經核准後,即可持該部之核准函及居留證,向勞保局及健保局辦理加保事宜。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8條規定,外國人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79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應比照外國人規定,必須申請工作許可。

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未在臺設籍之國民,依就業服務法第 79條規定無須申請工作,惟其欲在居留工作,必須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居留證。

大陸地區人士如已取得其他國家國籍者,且旅居大陸地區以外國家4年以上,比照外國人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大陸地居人民旅居海外,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者,其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必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

有關具有華僑身分而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身分仍為外國國籍,應比照外國人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1. 外國人來臺工作,其眷屬可以依親方式取得居留,惟其子女必須未滿 20歲。
  2. 另其眷屬欲在臺工作,必須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專業人員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工作。

  1. 外國人如未滿 20歲,且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2. 外國人若已滿20歲,則無法以依親方式申請,需依就業服務法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等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