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013新聞稿:避免年資不足12 年無法引進勞動部修法 工作年資滿11 年6 個月移工轉中階人力

1111013新聞稿:避免年資不足12 年無法引進勞動部修法 工作年資滿11 年6 個月移工轉中階人力

2022-10-13

      勞動部指出,現行實務因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因轉換雇主或其他因素,致其工作期間中斷或出國,使其在臺工作期間無法累計達就服法第 52條規定工作年限,為避免在臺工作期間累計達11 年 6 個月以上之外國人無法由雇主引進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勞動部已完成修法,所有業別包括產業與社福移工,其在臺工作年限已累積達 11 年 6 個月以上者,視同已滿 12 年,並追朔至 111 年 4 月 30 日生效。
      根據資料,截至 10 月 9 日止,中階技術人力已有 417 人通過核准,其中產業類 321 人(製造 315 人、海洋漁撈 6 人)、社福類 96 人(家庭看護工 95 人、機構看護工 1 人)。
      勞動部 111 年 10 月 12 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以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62 條、第 65 條,自 111 年 4 月 30 日施行。
      勞動部指出,移工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包括一、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 6 年以上者;二、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 6 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 11 年 6 個月以上者;三、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 11 年 6 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須由曾受聘僱之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勞動部說明,實務上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恐因轉換雇主或其他因素,致其工作期間中斷或出國,使其在臺工作期間無法累計達就服法第52 條規定工作年限,例如:從事製造工作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 年時,或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4 年時,常因無新雇主承接而出國;另依就服法第58 條第三項規定,雇主原聘僱許可得遞補之有效期間不得少於6 個月,且各來源國僅同意輸出賸餘工作期間超過6 個月以上之外國人。
      根據統計,外國人在臺累計工作期間達12年者,僅約920 人,而在臺工作期間累計11年6 個月以上並出國者,約計2 萬945 人。
      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符合資格之雇主得申請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且在臺累計一定期間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因此修法明定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累計達11 年6個月以上者,得由雇主申請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
      外國人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6 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11 年6 個月以上者,雇主即可為該外國人申請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例如:從事製造工作之外國人甲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8 年7 個月,再次入國工作,聘僱許可期間自111年1 月1 日至114 年1 月1 日止,因甲於本次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時,累計在臺工作期間達11年7 個月,是雇主得於甲本次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 個月至4 個月內,申請聘僱甲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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