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214新聞稿:因屬受領勞務遲延,勞動部:應照給工資即,移民署開放海外國人申請入出境紀錄。

1090214新聞稿:因屬受領勞務遲延,勞動部:應照給工資即,移民署開放海外國人申請入出境紀錄。

2020-02-14

員工搭機來台工作 雇主要求14天後再上班,因屬受領勞務遲延勞動部:應照給工資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十四日臺北報導】

  有雇主因為員工搭機回台,要求員工在家自主健康管理14天,才能到工作地點上班;對此,勞動部說明,員工「未感染武漢肺炎」,也未曾入境「中、港、澳」或是由「中、港、澳」轉機來台,僅雇主認為員工曾搭機,回來就上班不妥,要求員工不出勤,並非員工不提供勞務,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雇主應照給工資。

  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自2月7日起,本國人與已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而擬返臺的外籍人士,若在14日內曾經入境或居住於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者,返臺之後將限制居住,並進行14日的「居家檢疫」措施。與自2月10日起所有旅客經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轉機」得入境臺灣者,一律居家檢疫14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工(不分本國籍或外國籍)需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無法出勤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此未出勤期間,因與請假有所區別,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

  黃維琛指出,勞工配合「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檢疫期間不能外出或工作,因不可歸責勞雇雙方,薪資由勞資雙方議定。

  若是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也未曾入境「中、港、澳」或是由「中、港、澳」轉機來台,勞工搭機來台的地點並非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的管制地點,僅雇主單方擔心認為勞工上班不妥,要求勞工不出勤,勞工仍願意出勤提供勞務,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雇主應照給工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薛鑑忠則表示,外籍移工搭機來台履約工作,雇主依法須負起生活照顧責任,若是委託仲介代為管理,其膳宿費用由仲介向雇主收取,雇主若未善盡生活照顧管理責任,將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許可,及管制2年不得再申請移工。如有相關防疫問題,請洽1922防疫專線。

 即日起移民署開放海外國人申請「入出境紀錄」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十四日臺北報導】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擴散,部分國家要求入境時需提供我國的「入出境紀錄」,為符合民眾需求,移民署表示,自2月14日起,國人可至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入出境紀錄」,申辦時間原則上依臺灣時間1個工作天即可完成。

  移民署說明,國人如僅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因該證明書內容僅有入境日期及出境日期,並無入出境地點。若需要包含入出境地點證明,則須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之附件「入出境紀錄」。

  移民署所提供之「入出境紀錄」資料,均源自航空公司傳送之航班資訊,所載之出境「前往地區」,指旅客搭乘航班離臺的第一個抵達點;入境「來自地區」,係指旅客搭乘航班抵臺之前一個出發點。

  移民署進一步指出,旅外國人申請「入出境紀錄」時,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正、影本,填妥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可向駐外館處索取或至本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下載)及繳交等值新臺幣100元之外幣現金,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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